2×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一起未决诉讼确认预计负债500万元。2×24年2月2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300万元,双方均不再上诉。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23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4年3月31日,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事项导致甲公司2×2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调整增加的金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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