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9年3月31日,甲公司以一项生产设备与乙公司的一项办公设备和一项商标权进行交换,该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相关资料如下:资料一:甲公司换出生产设备的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累计折旧为32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800万元,增值税额为104万元。资料二:乙公司换出的办公设备原价为10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65万元;乙公司换出商标权的原价为280万元,已摊销8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18万元;乙公司另以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21万元。资料三:甲公司将换入的设备和商标权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乙公司将换入的生产设备确认为固定资产。甲、乙双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本题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