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年至2×23年,甲公司发生的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资料一: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亿元购入M写字楼,并于当日出租给乙公司,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四年,年租金600万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甲公司预计该写字楼的使用寿命为40年,预计净残值为2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甲公司对该写字楼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20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租金600万元并存入银行。
资料二:2×22年1月1日,甲公司将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该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
资料三: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11800万元。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应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