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2年2月20日完成,2×21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2年3月15日。甲公司预计未来可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21年至2×22年甲公司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如下:
资料一:2×21年1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450万元购入一批商品并已验收入库,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2×22年2月1日,该批商品因发生火灾全部毁损。
资料二:2×21年12月1日,甲公司收到法院通知,由于未能按期履行销售合同被乙公司起诉,2×21年12月31日,案件尚未判决,甲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75%,预计的赔偿金额区间为70万元至100万元,且该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
资料三:2×22年2月10日,法院对乙公司起诉甲公司案件作出判决,甲公司须赔偿乙公司损失90万元,甲、乙公司均服从判决,不再上诉。当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向乙公司支付赔款。
资料四:2×22年3月1日,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甲公司2×21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决定以2×21年末股本总额为基数,每10股派送0.5元现金股利,共计分配现金股利2 500万元。
本题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及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