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年12月乙公司赊销给甲公司一批商品,含税价款是1500万元。2×18年7月10日,现因甲企业财务困难,无法支付货款,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甲企业以一项金融资产和一批存货抵偿所欠债务,用于抵债的存货账面价值4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公允价值360万元;用于抵债的金额资产,甲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是1000万元(初始取得时成本是92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金额是80万元),公允价值950万元。当日办理完毕资产转移手续。
乙公司将该债权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债务重组前已计提减值准备498.6万元,2x18年7月10日该债权的公允价值是1358.6万元。乙公司取得用于抵债的商品后作为存货处理,取得金融资产后,根据管理该投资的业务模式以及其现金流量特征,将其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甲公司将该应付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甲公司用于抵债的库存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率是13%,金融资产的增值税率是6%(依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取得时成本的差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