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公司和东方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10日,光明公司按合同规定向东方公司赊销一批产品,价税合计4000万元,信用期为6个月,2020年12月10日,东方公司因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无法按约付款。2020年12月31日,光明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了500万元的坏账准备,其公允价值为3526万元,同日,光明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如下:
(1)东方公司向光明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 每股公允价值为3元)抵偿600万元债务,光明公司将收到的东方公司股票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2)东方公司以一项无形资产和一台设备抵偿债务1000万元:
(3)免除债务300万元,剩余债务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等于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为1800万元。
2021年1月31日,东方公司将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交付给光明公司,同日双方办理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光明公司将该股权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东方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为3.1元/股。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免交增值税),原价为2000万元,已累计摊销1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原价为500万元,累计折旧28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光明公司取得后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东方公司向光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
假定该债务重组的合同条款属于实质性修改,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