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一:与品牌服装商乙公司采取合作经营模式。合同约定,乙公司在甲公司指定的区域设立专柜展售约定品牌商品,专柜营业员由乙公司委派。另外,双方约定,乙公司负责专柜内商品的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承担丢失和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出商品的所有权及商品的销售定价权。甲公司负责百货公司内销售商品的统一收款、开具发票。甲公司将收到客户款项扣除10%后支付给乙公司。甲公司会定期举办各种促销活动,促销活动分为甲公司主导的促销活动和乙公司自行打折的促销活动。百货公司售出商品如果需办理退换货的,甲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之后向乙公司追偿。2019年客户在乙公司柜台购买服装,总计向甲公司支付价款2000万元。
资料二:与家电供应商丙公司采取委托代销的经营模式。合同约定,甲公司接受丙公司的委托,受托代销丙公司提供的家电,丙公司按代销商品收入的10%支付代销手续费,商品售价由丙公司统一制订。代销家电的货款由甲公司收银台负责收取,发票由甲公司负责对外开具,每月末甲公司与丙公司核对无误后,扣除应收代销费用后的金额支付给丙公司。2019年末,向丙公司开具代销清单,总计销售商品 500万元,相应的商品成本320万元。
资料三:以自营方式销售商品,并对该业务提供奖励积分计划。根据该计划,客户每消费10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购物时可抵减1元。截至2019年末,甲公司总计销售商品85 000万元,共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850万个,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 90%。2019年客户共兑换450万个积分。该商品的销售成本为36 000万元。
其他资料:不考虑增值税、所得税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