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易前均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所涉及公司均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甲2020年至2021年发生的与投资相关业务如下:
(1)2020年发生业务如下:
① 1月1日,甲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方式自乙公司取得其持有的A公司80%股权,能够对公司实施控制。甲公司增发普通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为9元。当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 0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甲公司支付发行费用500万元,另支付审计费用150万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② 6月30日,甲公司支付4 000万元取得B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0%,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1 000万元(差额为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导致,该项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6月30日至12月31日,B公司实现净利润4 0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 000万元,因其他债权投资增加公允价值变动其他综合收益1 000万元。
(2)2021年甲公司与B公司发生业务如下:
3月8日,甲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2 800万元,售价为3 000万元,款项尚未收取。
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6 000万元(自甲公司购入商品已对外出售40%),接受其他股东增资扩股增加资本公积1 500万元(假定其他股东增资后对甲公司持股比例无影响);
(3)2021年甲公司与丙公司发生业务如下:
4月1日,甲公司取得丙公司15%的股权,甲公司将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支付购买价款2 000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50万元。
6月30日,丙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2 100万元。
12月31日,甲公司再次购入丙公司20%股权,能够对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支付价款3 500万元。当日丙公司原15%股权部分的公允价值为2 625万元。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