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201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以1000 万元
该合同仍然只有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变更日200万元的奖励收人应包括在合同总收入中
合同变更日确认的2017年度的履约进.度为51.22%
合同变更日应调整当期收人91.47万元
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因工程主要是室内工程且不受天气状况影响,200 万元奖励收人很可能流人企业,应反映在合同收人中;合同变更日确认的2017年度的履约进度=420÷(700+120) x100%=51.22%,;原2017年度确认的履约进度= 420÷ 700x 100% =60%,已确认收人= 1000x60%= 600 (万元),合同变更日应调整当期收入=( 1000+ 150+200) x51.22%- 600= 91.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