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甲公司承诺以每件100元的
原60件瑕疵产品优惠900元应冲减2019年3月主营业务收入
原合同尚未提供的60件产品单独售价为100元
剩余产品单价为93.33元
新增合同尚未提供的30件产品单独售价为50元
优惠900元(60x15)属于销售折让,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因新增合同价款未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即剩余产品单价=( 100x60+30x80) ÷90=93.33 ( 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