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将一栋经营管理用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为3年,年租金为240万元,于每年年初收取。相关资料如下:
(1)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写字楼停止自用,出租给乙公司使用,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预计尚可使用46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直线法折旧。该写字楼于2006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账面原价为197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直线法折旧。
(2)2011年1月1日,预收当年租金240万元,款项收存银行。甲公司按月将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
(3)2013年1月1日,甲公司考虑到所在城市存在活跃的房地产市场,并且能够合理估计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
(4)2013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2150万元。
(5)2014年1月1日,租赁合同到期,甲公司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将该写字楼出售给丙企业,价款为210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要求:(“投资性房地产”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