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8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为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30万元(系20×3年年末应收账款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甲公司20×8年度有关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有:
资料一:20×8年1月1日,购入一项非专利技术并立即用于生产A产品,成本为200万元,因无法合理预计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核算。20×8年12月31日,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未发现减值。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无形资产按照10年的期限摊销,有关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
资料二:20×8年1月1日,按面值购入当日发行的三年期国债1 000万元,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核算。该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每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偿还面值。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确认了50万元的利息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资料三:20×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0 000万元,减值测试前坏账准备的余额为200万元,减值测试后补提坏账准备1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
资料四:20×8年度,甲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7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预计从20×9年开始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且未来期间保持不变。
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