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6年1月1日采用出包方式动工兴建一幢厂房,工期预计为2年,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甲公司为建造厂房,经批准于2016年1月1日专门发行面值总额为20 000万元的3年期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不可提前赎回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7%(与实际年利率一致),发行所得20 000万元已收存银行。甲公司将尚未投入厂房建设的闲置资金用于固定收益投资,该投资的月收益率为0.3%。
资料二:甲公司在建造厂房过程中还占用了两笔一般借款: (1) 2016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5 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2)2017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3 000万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
资料三:甲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日、2016年7月1日、2017年1月1日和2017年7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5 000万元、5 000万元、4 000万元和2 000万元。
资料四:甲公司的该厂房于2017年12月31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甲公司所有借款均于每年年末计息并于次年1月1日支付。本题计息时,假定全年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