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甲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方式取得了乙公司的控制权,但不构成反向购买。本次投资前, 甲公司不持乙公司的股份且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甲、乙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相一致,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 1月1日,甲公司定向增发每股面值为1元、公允价值为12 元的普通股般票1500万股,取得乙公司80%有表决权的股份,相关手续已于当日办妥。
资料二: 1月1日, 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8000万元.其中,股本5000万元,资本公积3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0万元, 除销售中心业务大楼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2000 万元外,其余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相同。
资科三: 1月1日,甲、乙公司均预计销售中心业务大楼尚可使用10年, 预计净残值为零, 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资料四: 5月1日,甲公司以赊销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成本为600 万元的产品,销售价格为800万元。至当年年末,乙公司已将该批产品的60%出售给非关联方。
资料五: 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乙公司所欠上述货款,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16万元。
资料六:乙公司20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7000万元,计提盈余公积700万元,无其他利润分配事项。
假定不考虑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