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于2020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报出前有关情况和业务资料如下:
(1)甲公司在2020年1月进行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①2019年7月1日,甲公司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B产品200件,售价为每件10万元,按售价的5%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由乙公司从售价中直接扣除)。当日,甲公司发了B产品200件,单位成本为8万元。甲公司据此确认应收账款1900万元、销售费用100万元、销售收入2000万元,同时结转销售成本160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B产品已销售100件,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收到乙公司代销B产品的款项。当日,甲公司确认应收账款130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
②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销售C产品一批,售价为2000万元,成本为1560万元。当日,甲公司将收到的丙公司预付货款1000万元存入银行。2019年12月31日,该批产品尚未发出,也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据此确认销售收入10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780万元。
③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丁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拥有丁公司60%有表决权的股份。当日,如将该投资对外出售,预计售价为1500万元,预计相关税费为20万元;如继续持有该投资,预计在持有期间和处置时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总额为1450万。甲公司据此于2019年12月31日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
(2)2020年1月1日至4月10日,甲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资料如下:
①2020年1月12日,甲公司收到戊公司退回的2019年12月从其购入的一批D产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相关证明。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D产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39万元,销售成本为240万元。至2020年1月12日,甲公司尚未收到销售D产品的款项。
②2020年3月2日,甲公司获知庚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庚公司款项300万元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甲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可能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相应计提了坏账准备180万元。
(3)其他资料
①上述产品销售价格均为公允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除特别说明外,所有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
②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③甲公司按照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