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甲公司已按2019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6000万元计算确认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均为15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20年3月25日,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20年4月20日完成,2020年1月28日,甲公司对与2019年度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检查,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
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商品已全部移交乙公司,每件成本为5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固定价格600万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每件30元向乙公司支付代销售出商品的手续费,代销期限为6个月,代销期限结束时,乙公司将尚未售出的A商品退回甲公司,每月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代销清单,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售出A商品400件,乙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12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手续费1.2万元后的净额25.92万元与乙公司进行了货款结算,甲公司已将款项收存银行,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产生,甲公司2019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 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库存商品 50
借:银行存款 25.92
销售费用 1.2
贷:应收账款 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2
资料二:
2019年12月2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12个月,至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40万元,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50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预计还将发生350万元的成本,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已完工工作进行测量确定完工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完工进度为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2019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借:合同履约成本 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合同履约成本 50
资料三:
2019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24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1200万元(其中计划自筹600万元,申请财政补贴600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9年6月15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600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9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2019年7月1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