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讲义:仲裁协议

|0·2014-08-07 10:18:2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讲义:仲裁协议

套餐推荐:中级高效直播面授通关班|中级会计主观题直播强化班| 招生计划

热点专题:教材领取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处于备考阶段,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以下是环球网校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讲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