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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合同的转让

|0·2014-07-15 11:22:2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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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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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处于备考阶段,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以下是环球网校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同的转让

  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1.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程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本身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的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

  债权转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3.效力:

  (1)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

  (2)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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