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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要通告
一、2014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青海考区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改为后审方式,即:考试结束后仅对考试合格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考生报名期间不再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
二、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报名条件的,方可报名参加参加2014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考试结束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如果不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报名条件的,不予发放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伪造、虚报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由青海省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附件下载: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