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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精选:仲裁的可撤销和不予执行情形

|0·2014-02-27 10:14:5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精选:仲裁的可撤销和不予执行情形

  问题: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起诉。既然作出了就不能起诉,那么法院又如何知道此仲裁裁决了?

  解答:

  一、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句话说的是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国内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撤销: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另外,若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撤销。

  三、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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