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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0·2014-02-13 09:31:0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消费税的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基本同增值税)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基本同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1)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货物,于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计税货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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