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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抵押权的从属性

|0·2014-01-06 09:16:5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抵押权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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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的从属性

  (1)抵押权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

  (2)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4)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5)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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