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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抵押权的实现

|0·2014-01-06 09:16:4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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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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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2.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4.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5.放弃抵押权,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6.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7.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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