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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价格法律制度(2)

|0·2014-01-03 09:38:2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价格法律制度(2)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相信2014级考生已投入到预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随时与老师、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下面是《经济法》知识点,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

  1.政府定价的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概念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所谓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3)所谓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3.政府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4.政府定价权限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1)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5.政府定价程序

  政府定价的程序是启动、初步审议、(列入听证目录的价格举行)价格听证、集体审议、(影响全国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定期检测与跟踪调查。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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