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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质权的实现

|0·2013-12-26 09:20:4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质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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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4)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5)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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