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股东诉讼

|0·2013-12-24 09:28:25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股东诉讼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建议2014级考生尽早投入到预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随时与老师、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下面是《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1.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2.针对监事的诉讼――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拒绝或怠于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

  3.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董事会主要内容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监事会主要内容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