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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

|0·2013-12-24 09:25:35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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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资期限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应一次性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成。

  (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提示】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l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1)普通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①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特别决议是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特别决议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普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③《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所谓重大资产,通常是指公司转让、受让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主营业务收入三项指标中的任意一项指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相对应指标的50%以上的资产。

  ④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董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l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l0目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董事会的决议

  (1)出席人数和表决。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委托表决。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董事对决议的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经理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监事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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