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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0·2013-12-20 09:32:2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建议2014级考生尽早投入到预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随时与老师、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下面是《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个自然人 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释: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公司,该规定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 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项规定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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