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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概念: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中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1)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2)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具体来说,消费税的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一)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2.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三) 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四) 其他应税消费品
我国的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和委托加工环节课征,且实行单一环节征税,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消费品的价款已包含了消费税,因此,不再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也可以确定某些消费品仅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或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相应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或受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自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也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相应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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