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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0·2013-11-27 09:01:4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2013年真题交流专区:初级经济法初级实务中级经济法中级实务中级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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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顺利结束,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还有更多试题及技巧敬请期待!

  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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