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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0·2013-10-18 08:55:0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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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提示你现在距离考试还有十天左右,为了方便各位考生对于知识点的掌握,环球网校小编搜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点,环球网校祝考生顺利通过本次考试。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考生需要分清对内、对外的效力:(1)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解释】(1)如果受托人超越了投资人的内部限制,考生应防守的是“第三人是否善意”;(2)如果受托人同本企业“交易”、“竞争”,考生应防守的是“投资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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