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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销售最终产品时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定义: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不属于的情形: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3.代收代缴: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计算: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5.连续生产或直接出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三)进口
(四)特殊情况
1.零售环节纳税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2)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2.批发环节纳税--多环节征税
(1)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2)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