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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解析:提存

|0·2013-09-03 09:07:0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解析:提存内容有1.通知义务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3.提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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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内容

  1.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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