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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0·2013-08-30 09:14:4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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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的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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