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

|0·2013-08-28 08:49:02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内容有 1.不定期租赁2.租赁合同的期限3.维修义务4.转租5.租金的支付期限

   课程推荐: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全新高效保过套餐

                         初级摸底测评及直播时间

  租赁合同

  1.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2】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解释】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除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8.买卖不破租赁(2012年单选题)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汇总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测试题汇总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