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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解析: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0·2013-08-22 08:46:0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解析: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1)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相关链接】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

  (2)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相关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简答题)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6)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答案】AC

  【解析】(1)选项B: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选项D:“资产抵押事项”仅限于“合作企业”董事会。

  4.董事会的职权(2008年多选题)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职权和待遇。

  (3)修改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增减等特别决议事项。

  (4)对出资的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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