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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2010年)
A.销售电力
B.销售热力
C.销售天然气
D.销售房地产
【答案】D
【解析】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2.某金店是增值税的-般纳税人,2012年3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纯金项链10条,每条新项链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0元,收购旧项链的不禽税金额为每条2000元,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元(2012年)
A.6800
B.5200
C.3400
D.2600
【答案】C
【解析】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4000-2000)×10×17%=3400(元)。
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1年)
A.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代销货物移送给委托方的当天
B.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C.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D.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答案】A
【解析】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歉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 )。(2012年)
A.不动产在建工程使用的外购物资
B.生产应税产品购人的原材料
C.因管理不善变质的库存购进商品
D.因管理不善被盗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原材料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2)选项CD: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霉烂变质的购进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有( )。(2011年)
A.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扩建职工食堂
B.将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C.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2)选项BC: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均视同销售。
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有( )。(2011年)
A.从销售方取得的注明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从海关取得的注明进口增值税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C.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注明买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D.销售货物过程中支付运输赞用而取得的注明运费金额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答案】ABCD
【解析】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三、判断题
某增值税-般纳税人销售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自产谷物,其缴纳增值税时适用零税率。( )(2011年)
【答案】×
【解析】增值税-般纳税人销售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自产谷物,其缴纳增值税时适用13%的低税率。
四、综合题
【案例】(2012年)
【解释】本题根据2013年教材进行了删减。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相关资料
2012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叫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支付运费1.4万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所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潞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8.5+26=34.5(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位:万元):
(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案例答案】
(1)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运费未进行计算抵扣。根据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②将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用于办公室装修,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③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无偿赠送给某房地产公司,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2)应纳增值税额
①当期销项税额=(81.9+52.65)÷(1+17%)×17%+[4.5×280+11.7÷(1+17%)I×17%+5.43×(1+5%)÷(1-5%)×17%+2000×0.016 ×17%=241.91(万元)
②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50+1.40×7%+26=34.60(万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241.91-34.60=207.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