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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0·2013-08-14 08:39:36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解释】港、澳、台同胞独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先企业后个人。如果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不足,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有可能“狗急跳墙”,利用工作时间抢银行。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2011年多选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解释】中国的“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既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法》只是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

  【解释3】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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