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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出票时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规定,该类事项共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该汇票无效,具体包括: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应当加以记载,不可缺少的事项,但与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不同的,绝对应记载的事项记载欠缺时,造成的法律后果是票据归于无效,而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欠缺时,并不发生出票行为归于无效的后果,而要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视为出票人已进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应内容的记载,按照有关规定对该事项进行推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类事项主要包括: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另外还有一类事项称为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可以由出票人选择记载的事项。在出票人未选择记载该事项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也不发生该记载的效力;而在出票人选择记载了该事项时,则发生票据法规定的应记载事项的效力。例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下的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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