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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赠与的撤销概述

|0·2013-07-30 08:39:25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赠与的撤销概述 (1)法定撤销(2)任意撤销

  赠与的撤销概述

  (1)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2)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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