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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试教材答疑
1.第63页[例2-12]选项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是否错误,应该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解答:没有错误。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案例中所出现的1/2少于法律所规定的三分之二。不足2/3(即66.67%)应该召开临时大会,只有1/2(50%)就更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了。
2.第14页第7行“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能否以乘人之危为例,说明一下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的区别?请问,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还是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解答:民法通则中规定乘人之危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中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结合两部法的规定,一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乘人之危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第73页倒数第7行“发起人股是指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这里的股份公司,是不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解答:是股份有限公司,口语中常简称为股份公司。
4.中级经济法教材与大纲有细微差异,比如教材第二章第一节的标题为“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而大纲第二章第一节的标题为“公司和公司法”,请问是否对考试有影响?
解答:对考试没有影响,核心在内容。
5.第12页倒数第4行“(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应为“(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答:都可以,既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6.第63页第13行“总资产的50%”是否应为“净资产的50%”,第14-15行“净资产的30%”应为“总资产的30%”。
解答:第13行应为“净资产的50%”,第14-15行应为“总资产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