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可撤销合同概述

|0·2013-07-22 09:11: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可撤销合同概述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2.撤销请求权3.撤销的效力4.撤销权的消灭

  可撤销合同概述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胁迫、欺诈、乘人之危: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3.撤销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4.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会计硕士课程上线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无纸化新增试点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对比汇总

七月巨优惠:会计职称精选套餐

2013会计职称考纲变化免费公开课抢约中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