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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练习题:冒名出资

|0·2013-07-18 09:43:43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练习题:冒名出资

  多项选择题

  张某是某地区的公务员,冒用表哥李某的名义出资并将其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是张某并没有及时缴付出资,后公司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李某应该承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B、李某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C、张某应该承担冒名登记行为产生的相应责任

  D、张某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冒名出资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因为公务员的身份限制,冒用表哥李某的名义出资,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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