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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欺骗性标示概述

|0·2013-07-18 08:50:42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欺骗性标示概述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1. 欺骗性标示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比如,将一般白酒装瓶后贴上“茅台”商标的行为,或者在不含有人参成分的保健品外包装上成分一栏写上“含有人参10%”等。欺骗性标示分为仿冒和虚假陈述两类。

  2. 仿冒

  (1) 仿冒的概念。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 仿冒行为的表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四种仿冒行为:①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中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 仿冒行为的特征。仿冒的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仿冒的方式是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性标志;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3. 虚假陈述

  (1) 虚假陈述的概念。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2) 虚假陈述的方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 虚假陈述的特征。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告经营者;虚假陈述的内容是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除商业性标志以外的其他信息;虚假陈述的方式是对商品、服务或经营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绍;虚假陈述的目的是提高市场认知度,增加交易机会。

  (4) 虚假陈述的认定。一般的虚假陈述可以根据陈述内容与对象的一致性进行判断,相对比较容易。而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判断则相对困难。概括立法和实施的经验,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可以从认知的致误性、受众的一般性、认知的常态性、广告的整体性和致误的可能性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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