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抵押物的转让

|0·2013-07-18 08:49:36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抵押物的转让(1)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物未经登记的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3)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备考辅导(六)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化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中级经济法》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