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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证券公司操纵市场

|0·2013-06-26 09:32:33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一、证券公司操纵市场二、欺诈客户

  证券公司操纵市场

  一、操纵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解释】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交易量”即属于操纵市场。

  二、欺诈客户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解释】欺诈客户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例题?单选题】某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在3个交易日内连续对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买卖,使该股票从每股10元上升至13元,然后在此价位大量卖出获利。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证券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合法,因该行为不违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B.合法,因该行为不违反交易自由、风险自担的原则

  C.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D.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答案】C

  【解析】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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