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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0·2013-06-21 08:58:15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八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多样。包括:①欺骗性标示行为;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③诋毁商誉行为;④商业贿赂行为;⑤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附奖赠促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有:

  (1)附巨额奖赠促销。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 000元。

  (2)欺骗性附奖赠促销。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所附奖赠品伪劣。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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