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其《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由国务院通过。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居民企业 |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
无限纳税义务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非居民企业 |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
有限纳税义务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一)所得的类型
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2)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以及企业解散或破产后的清算所得。
2.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1)在业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在开业经营时账册上所记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指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标准税率 |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 |
20%的优惠税率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5%的优惠税率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0%的优惠税率 |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