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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0·2013-06-03 09:32: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转让项目的性质 

具体扣除项目 

新建项目 

房地产企业转让:
扣除5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②前期工程费;③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⑤公共配套设施费;⑥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
扣除4项 

  上述(1-4)项 

  【关注1:开发费用】

  【关注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非房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存量项目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扣除3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转让土地使用权:
扣除2项 

上述(2)、(3)项 

  几种特殊事项的税务规定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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