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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转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0·2013-05-13 16:42:55浏览1 收藏0
摘要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进一步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加强房地产价格检查相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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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进一步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加强房地产价格检查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政策学习研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重要意义,尽快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的监管机制和检查制度,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懈。各地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学习研究,进一步提高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的执法能力。

  二、加强检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商品房经营者自觉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同时,各地要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过程中,要结合开展其它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及价格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提高检查的效果。要将明码标价工作与反价格欺诈等工作联系起来,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作为开展房地产行业反价格欺诈工作的基础,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价格欺诈的查处力度。通过检查促整改,全面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省价格检查局将在“五一”前对全省价格执法人员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培训学习,并对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醒告诫等工作。“五一”期间将开展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商品房经营者有无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2.采取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是否一致。

  3.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是否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4.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是否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5.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有无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6.商品房经营者是否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7.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公示以下收费:

  (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8.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9.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是否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10.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存在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三、及时总结,汇总上报检查情况

  各地要及时总结“五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学习宣传方面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建议,为今后进一步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工作积累经验。请各地在5月3日前,将本地“五一”期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工作情况及查处案件情况书面报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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